农业合作社章程,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(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)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农业合作社章程,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的集体经济组织。第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的原则,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,组织集体劳动,实行“各尽所能,按劳取酬”,不分男女老少,同工同酬。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,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,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,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;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,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,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。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。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,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。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。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。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。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。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,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。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,密切联系群众,遇事和群众商量,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。第二章 社员第七条 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,都可以入社做社员。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,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、军人家属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、残废军人、复员军人(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)入社,也要吸收老、弱、孤、寡、残疾的人入社。
合作社也要吸收外来移民入社。第八条 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,合作社根据他们的表现和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,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,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。
农村中过去的反革命分子,如果是在历史上只有轻微罪行、现在已经悔改的,或者罪行虽然比较重大,但是对于镇压反革命立有显著功劳的,以及刑满释放、表现良好的,合作社对于这些人,根据他们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,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,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。
对于不够入社条件的过去的地主分子、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,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批准,合作社可以吸收他们参加社内的劳动,使他们获得改造成为新人。对于这些人,合作社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,并且同对待社员一样地处理他们的生产资料。这些人如果表现良好,经过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,可以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。
候补社员如果表现良好,经过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,可以做社员。
地主、富农的家属没有参加剥削的,反革命分子的家属没有参加反革命活动的,可以入社做社员。第九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权利:
(一)参加社内的劳动,取得应得的报酬。
(二)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,参加社务的讨论和表决,对社务进行监督。
(三)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,被选举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。
(四)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,经营家庭副业。
(五)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、福利事业的利益。
过去的地主分子、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,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,没有被选举权,不能担任社内的任何重要职务;做候补社员的,并且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。第十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义务:
(一)遵守社章,执行社员大会、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。
(二)积极地参加社内劳动,遵守劳动纪律。
(三)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。
(四)巩固全社的团结,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。第十一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。
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。社员退社的时候,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,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。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,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,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可以取消他的社员资格。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不服,可以请求乡或者县人民委员会解决。
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内参加劳动,合作社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的劳动付给报酬。如果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愿意离社生产,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,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。
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已经悔改,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可以恢复他的社员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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